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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腾讯/搜狐视频联合起诉“广告拦截神器”

时间:2017-09-01 20:00:30
  • 来源:网络
  • 作者:Deego
  • 编辑:Deego

“屏蔽视频广告”的软件一度为视频爱好者带来福音,但对依赖广告收入维持经营的视频网站却造成生存威胁。今天上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杭州硕文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硕文公司正是“广告拦截神器”“乐网”App的开发运营商,而就在8月28日,该院刚刚开庭审理优酷运营者诉硕文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这是浙江首次审理利用软件过滤视频广告的知识产权案件。

优酷/腾讯/搜狐视频联合起诉“广告拦截神器”

作为“优酷”、“腾讯视频”与“搜狐视频”的运营者,三家原告公司分别诉称:其系中国领先的视频门户网站,拥有数量众多的正版高清影视频道,其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网站、App中以及视频节目片头和中间播放少量、短时广告而收取广告费;二是用户开通会员观看无广告视频节目而支付的会员费。这两种商业模式作为提供免费高清视频节目的收入来源。

2017年3月15日,三原告发现,被告硕文公司开发的一款App“乐网-广告拦截,视频广告过滤、应用、网页广告屏蔽神器”,以“唯一有效拦截全网热门视频App广告,从此不用傻等1至2分钟”等进行宣传。用户安装该软件后,可以完全跳过视频广告而直接收看节目。

三原告均认为,该软件破坏了其经营收入模式,损害了其合法利益。遂各自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6万元。

庭审中,被告硕文公司抗辩:“原告以免费视频作为幌子,强制用户长时间观看片头广告,违法在先。被告单纯提供一款多功能乐网软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此,原告认为,原告网站有大量采购和原创的影视节目,由于免费提供给用户,用户需要提供对价,弥补原告付出的成本,原告经营模式也是视频行业通行的,其合法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由于三起案件涉及诉讼双方竞争关系与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及互联网环境下视频服务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与维护等复杂问题,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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